日前,三部委联合发布了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,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,将原增值税税率16%调整为13%、10%调整为9%;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,原16%的退税率调整为13%,原增值税税率为10%且退税率为10%的退税率调整为9%;其它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(原增值税税率为16%但退税率为13%、10%、6%;或增值税税率为10%,但退税率为6%),继续按原退税率执行。
同时,文件设置了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,即以2019年6月30日为截止时点进行过渡。2019年6月30日前(含2019年4月1日前),纳税人出口前文所涉货物劳务,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;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。
政策调整对铝材出口的影响
针对本次税率调整对铝材出口的影响,安泰科进行如下梳理:
1、税率调整及时间节点
根据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,可将铝材产品(7603-7608章)分为两类,其一是全额退税产品(增值税率16%,出口退税率16%),有铝箔一类商品;其二是部分退税产品(增值税率16%,出口退税率13%),有铝板带、部分铝挤压两大类商品。出口退税率调整之后,部分挤压材、板带、铝箔的出口退税率都调整为13%,全部为全额退税。
本次税率调整分为两个时间节点:4月1日为增值税率调整节点,而6月30日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节点。
2、影响分析
由于出口退税率调整幅度不同,对各类铝材产品出口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分析:
首先,对于调整前全额退税产品(铝箔属此范畴),可根据购进原料时间分为两种情形:① 4月1日前购进原料,采购原料的增值税率为16%,若6月30日前报关出口铝材,则出口退税率仍为16%,享全额退税;若6月30日后报关出口铝材,则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%,只获取部分退税,有3个百分点不予退税。因此,在这种情况下,铝材出口企业将会努力在6月30日之前出口,而4月1日至6月30日近三个月时间,则是政策为此类商品出口留出的缓冲期。② 4月1日及之后购进原料,采购原料的增值税调整为13%,无论6月30日前还是之后报关出口铝材,出口退税率都为调整后的13%,均享全额退税。
其次,对于调整前部分退税产品(铝板带、部分挤压材属此范畴),也存在两种情形:① 4月1日前购进原料,采购原料的增值税率为16%,无论6月30日前还是之后报关出口铝材,出口退税率均为13%,都为部分退税,有3个百分点不予退税。② 4月1日及之后购进原料,采购原料的增值税调整为13%,无论6月30日前还是之后报关出口铝材,出口退税率都为13%,虽出口退税率均为13%,但却由6月30日前出口的部分退税转变为6月30日之后出口的全额退税,出口成本有所下降。因此,在这种情况下,出口企业会尽量选择在4月1日之后购买原料,以获得全额退税。
综上,从长期来看,政策调整后三大类铝材(铝板带、铝箔、部分挤压材)都将享有全额退税,即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,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,从而使其国际竞争力有所增强。而短期的影响是,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况在增值税调整节点(4月1日)和出口退税调整节点(6月30日)两个时间点之间协调进料和出口的节奏,以最大限度获取出口退税。